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3民初355号
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