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王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雪梅、驻马店市驿城区王雪梅冷冻食品门市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雪梅、驻马店市驿城区王雪梅冷冻食品门市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86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继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玲玲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