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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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