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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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2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黄艺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
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