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保利合盛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翠灵合同纠纷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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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保利合盛煤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保利合盛煤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保利合盛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楷审判员 李建萍审判���刘万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慧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