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跃与南阳洋洋海购进口贸易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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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跃的起诉。诉讼费1002元,退还原告崔跃。如不服本裁定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跃的起诉。诉讼费1002元,退还原告崔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雅丽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田书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