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银乐迪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审 判 员  张运强人民陪审员  何禹霏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黄惠樱书 记 员  李芳婷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