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