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平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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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4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王 明 芹审判员 吴 永 顺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