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能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冬梅借款本金15000元,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能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冬梅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能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能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