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林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林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昂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