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
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
 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
十一条、第四
 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规定》第二条、第
第二条、
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双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天(刑期执行
,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双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
 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五宝
 审 判 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许腾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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