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王世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百九十五条,《中

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之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决如下:一、被告王世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贷款本金291430.03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4934.82元,罚息41.43元、复利50.45元,合计296456.73元;二、被告王世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2017年2月29日起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91430.03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934.82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后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整),罚息、复利利随本清;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以被告王世云名下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被告王世云负担。如

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被告王世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利平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