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24王继珍与周孙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四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

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14944元(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14944元(其中支付王继珍110909.58元、支付周孙君4034.42元)。二、驳回王继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9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已减半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9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1元、鉴定费3060元),王继珍负担54元,保险公司负担3537元。该款已由王继珍垫付,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王继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月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峥峥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

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