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统军、山东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张统军办理位于邹平县城南新区(鹤伴二路西首南侧

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张统军办理位于邹平县城南新区(鹤伴二路西首南侧)新城中央小区18幢4单元XXX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兴光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