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但我办可告知你许可李春华建房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但我办可告知你许可李春华建房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第四
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2009年)
十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2009年)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原告对告知书不服,于2017年5月24日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本案行政复议
五条。”原告对告知书不服,于2017年5月24日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本案行政复议程序正当。答辩人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补正,2017年5月31日予以立案。立案后,答辩人于6月28日举行听证会,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后,于复议期限届满之前发出延期审理通知书,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8月31日之前作出。答辩人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宁政复决字[2017]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8月15日送达给原告及县规划办,答辩人的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答辩人认为,原告向县规划办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复议审查的就是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原告提起的其他请求明显与本案无关。综上,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县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拟证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2、听证通知书,3、送达回证,4、签到单、听证笔录,证据2至证据4拟证明县政府举行了听证,查明了本案相关事实。5、延期审批表,6、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5、证据6拟证明本案延期审理的事实。7、复议决定、送达回证,拟证明县政府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规划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证明都是原告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图片中不能看出影响了四邻采光,认为《民法通则》不是《城乡规划法》的上位法;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原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判例内容与本案没有可比性,与本案无关。被告县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说明原告申请信息公开,规划办做出了答复;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做出延期决定是为了更好的查明事实,其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熊菊娟、洪伟成是本案原告,不能作为证人,不能证明第三人是侵权;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照片只能说明第三人房屋建了四层,并不能证明其影响了四邻采光,相邻权是《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规划办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审批单存根中四邻没有签字,对审批单中升层的申请理由有异议;对证据5至证据7无异议。被告县政府对被告规划办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7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县政府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7发表的质证意见是对其适用法律条文有异议,对其他无异议。被告县规划办对被告县政府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7无异议。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当庭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来源合法,但达不到原告提出的证明被告规划办绕弯子不作答复及第三人侵权的证明目的;证据4系原告熊菊娟、洪伟成的情况说明,证据5系原告提交的照片,从该照片看不出确实影响到四邻的采光,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6判例与本案无关。被告县规划办、县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3月,原告喻华征、熊菊娟、洪伟成向被告县规划办提交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李春华私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和建房许可信息;二、许可被申请人建房的法律、法规依据。被告县规划办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宁规信复第9号《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原告作出如下答复:“一、你向我办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和建房许可信息,现按照你的要求邮寄给你李春华的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和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存根。二、你向我办申请公开许可被申请人建房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
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但我办可告知你许可李春华建房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定的政府信息,但我办可告知你许可李春华建房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第四十条和
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2009年)
《湖南省实施办法》(2009年)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原告对被告县规划办的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县政府依法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
”原告对被告县规划办的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县政府依法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通过召开听证会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并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宁政复决字[2017]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县规划办作出的(2017)宁规信复第9号《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县规划办作出的(2017)宁规信复第9号《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宁政复决字[2017]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被告县规划办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内容作出相应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县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原告诉称李春华、唐孟霞将原二层楼房改建为四层楼房侵害其相邻权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民法通则》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非《城乡规划法》的上位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
第六十九条、
九条、《最高人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
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华征、熊菊娟、洪伟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
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华征、熊菊娟、洪伟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喻华征、熊菊娟、洪伟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