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
第38条、
8条、第42
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如下财产:位于万源市太平镇
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如下财产:位于万源市太平镇毛坝子村的土地使用权、位于万源市太平镇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应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