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万源市支行与四川鼎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本菊;张展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434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3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

第38条、

8条、第42

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如下财产:位于万源市太平镇

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如下财产:位于万源市太平镇毛坝子村的土地使用权、位于万源市太平镇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应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