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64于文超与胡倩倩、吴佳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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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5元,保全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5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9785元(原告于文超已预交),由原告于文超负担。审判员 曹海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宏娟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