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东光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史得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九条约定:被告购买饲料方式为现金提货方式,如赊销需提供相应价款的财产担保或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

九条约定:被告购买饲料方式为现金提货方式,如赊销需提供相应价款的财产担保或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十

第十条约定:被告在承包期内任何时间违反合同义务拒绝购买或购买数量不符合约定,原告有权即刻解除合同

条约定:被告在承包期内任何时间违反合同义务拒绝购买或购买数量不符合约定,原告有权即刻解除合同,被告需立即退出鱼塘自行清理养殖产品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合同订立后,被告交纳了鱼塘承包费10500元,进行水产养殖。但是被告未按约定购买使用原告销售的通威饲料。另查,原告就本案同类纠纷还向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在其他案件中,本院查明涉诉水产品的饲喂期间为每年3月初至9月底,此后则不需投放饲料。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鱼塘租赁合同》、《鱼塘转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鱼塘转包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在承包期内全程使用原告销售的通威饲料和张建明兽药经营部销售的药品,购买饲料最低数量为45吨,如果违反合同义务拒绝购买或购买数量不符合约定,原告有权即刻解除合同。现投放饲料期间已届满,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饲料及药品,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终止合同并返还涉诉鱼塘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涉诉水产品的生长情况,本院酌定被告于2018年1月1日前将涉诉鱼塘交还原告。关于违约金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50000元,在庭审结束后,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史得江既不应诉,又未出庭抗辩,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

条、第一百一十三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得江于2018年1月1日前将涉诉鱼塘清理完毕并交还原告;二、被

决如下:一、被告史得江于2018年1月1日前将涉诉鱼塘清理完毕并交还原告;二、被告史得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史得江负担(给付时间同判决第二项)。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洪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份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