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王兴的债务应由刘颖共同偿还。故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被告王兴、刘颖辩称:原告所称的货款被王兴挪为己用并非客观事实,因为货款均由欠款单位直接转帐至原告公司帐户,王兴本人并未收取过原告的货款,无法挪用。真正的债务人是东材科技等十家单位,王兴签订的合同只表明协助公司收取货款,其本人并无直接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王兴与原告之间也无任何个人债务。原告所称的债务并非王兴的个人债务,更谈不上是王兴和刘颖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东材科技辩称:经我公司财务核对帐目,我公司不差原告16万余元,目前只欠原告8442.1元。长虹电源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一直有合作关系,2014年8月经双方对帐,当时确实欠原告货款。后我公司陆续付清了欠款。原告称目前我公司尚欠9090.02元货款没有证据支持,我公司不予认可。目前我公司与原告之间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审理查明:王兴原系帅克电脑公司大客户部业务主管,负责经手东材科技、长虹电源等大客户的电脑及耗材供应业务。若客户需要设备及耗材,则由王兴负责经手办理,大致流程是:王兴在原告处领取货物,并确认要货单位及货物金额,再向要货单位供货,并保留债权凭证。一段时间后,由客户确认债务金额,并由客户直接向原告转帐支付货款。后王兴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离职,公司认为王兴经手的业务的出库货物金额与应收帐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要求与王兴对帐。2014年9月10日,帅克电脑与王兴签订《欠款偿还合同》一份,确认:王兴个人欠公司货款102608.12元,王兴负责经手的客户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材科技(以下统称“东材集团”)共欠帅克电脑货款334890元。约定:一、王兴个人欠帅克电脑的货款102608.12元,王兴从2014年9月起每月偿还帅克电脑三千至五千元直至欠款还清为止。二、王兴经手放货的欠款334890元,由王兴负责与相关单位对帐收回,若因王兴个人工作失误或单据丢失造成东材集团不予认可的欠款部分,由王兴个人负责将该部分欠款偿还帅克电脑。同日,帅克电脑与王兴签订《单位欠款收款合同》一份,确认:王兴负责经手的九家单位共欠帅克电脑货款171361.22元。其中:长虹电源有限公司欠63656.02元、四川寰宇实业欠57211元、西科大城市学院欠17455元、新天地欠9639元、四川湖山欠9073.7元、虹城地产欠8096.5元、华荣集团欠2945元、市公安局欠1905元、创艺设计欠1380元。约定:王兴承诺尽快与上述欠款单位对帐,争取在三个月内将货款全部收回上交帅克电脑公司帐户。若因王兴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对方单位不予认可的欠款部分,王兴承诺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帅克公司。签订上述两份合同后,王兴即从帅克电脑离职。其后,案涉两份合同中涉及的款项部分得到回收。原告收回的款项包括:长虹电源54566元、四川寰宇实业57211元、西科大城市学院14110元、新天地9639元、四川湖山6989.8元、虹城地产8030元、华荣集团2945元、创艺设计1380元、王兴个人36100元、东材集团106631元,共收回货款297601.8元,另有59262元债权得到东材集团确认,尚有251995.54元未收回或欠款单位不认可。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本金的组成是:长虹电源公司9090.02元、西科大城市学院3345元、四川湖山2083.9元、长虹虹城地产66.5元、市公安局1905元、王兴个人欠款66508.12元、东材集团168997元,共计251995.54元。诉讼过程中,经原告与四川湖山核对,四川湖山认可欠2083.9元,并在庭前向原告进行了支付。原告也撤回了对四川湖山的起诉。2017年7月13日,长虹电源出具书面证明,载明:2013年2月4日至2016年4月期间,我公司多次向帅克电脑购买电脑、打印机、墨盒等设备及材料共计354046元,先后分15次支付至帅克电脑指定的帐户。2014年8月,帅克电脑原业务员王兴与总经理康树安先后到我公司对帐,均已确认我公司的帐款已付清,我公司与帅克电脑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出库货物及应收货款之间的差额,王兴庭审中的解释是:当时给单位送的货物杂乱且数量众多,所以出库货物与实际货物会有出入,现在我也没法确认帐目的真实性。有时出库的货物拿回单位后,未及时下帐也是有可能的。至于66506.12元的个人所欠货款,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李萍在庭审中称是因为原告的货物经王兴之手卖给其熟人后打了出库单,至于王兴卖给了哪些人原告并不清楚,王兴也无法指认债务人,因此相当于这是王兴的私人行为和个人债务。王兴称:当时公司出货是要求记在我的头上。后我提出离职时,老板说如果不把钱付清,她就要让我进去,也不给我办离职手续,所以我才签订的欠款收款合同和欠款偿还合同。我是公司业务员,有些货物当时没下帐,挂在帐上的,就成为我的个人帐。由于时间长,我也说不清楚哪些是公司帐哪些是个人帐了。王兴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郑某(公民身份号码:)称:当时王兴签案涉两份合同时一共有四个人在场,其中有我,当时老板说如果不签的话,是无法离开公司的。王兴当时一直想走,但公司一直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我觉得(公司老板的)话中带有恐吓性质。我不清楚王兴是否先跟公司把帐对清楚后才签字的。我和王兴原来都在帅克电脑共事,我先于他离职,王兴从帅克电脑离职后现在和我一起开电脑公司。另查明:王兴和刘颖于201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单位欠款收款合同、欠款偿还合同、原告给东材科技的对帐函、长虹电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材料、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龙溪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兴作为帅克电脑的业务员,其向东材科技等公司提供货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帅克电脑公司承担。若因王兴工作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帅克电脑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帅克电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兴通过签署案涉两份合同的方式,确认了债务金额并与原告约定在在债务人不认可债务的情况下,相关债务由自己承担。王兴主张合同系受原告胁迫所签,但其申请出庭的证人郑某与王兴现系合作伙伴,证言的证明效力较低,且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合同确系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定的。因此,上述两份合同合法有效,王兴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王兴应依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除四川湖山的欠款2083.9元已为债务人认可并向原告清偿应予剔除外,长虹电源公司的欠款9090.02元、西科大城市学院的欠款3345元、长虹虹城地产的欠款66.5元、市公安局的欠款1905元、东材科技的欠款168997元、王兴个人欠款66508.12元,共计249911.82元,均应由王兴向帅克电脑偿付。王兴向帅克电脑支付上述款项后,若王兴能够提供针对案涉两份合同中债务人的债权凭证,则帅克电脑公司不再享有主张债权的资格,该债权应转由王兴享有。王兴在案涉两份合同上的签字行为,致使自己承担了相应债务,从情理上讲并非其配偶刘颖希望看到的,刘颖也不可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不宜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立法精神,刘颖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还
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立法精神,刘颖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王兴应向帅克电脑公司支付249911.82元及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兴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绵阳市帅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499
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兴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绵阳市帅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49911.82元及该款从2017年6月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绵阳市帅克电脑有限责
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绵阳市帅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40元,由绵阳市帅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元,王兴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小兰附部分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