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龙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龙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至202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龙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凯军审判员  戴晓辉审判员  周小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