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龙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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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龙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至202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龙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凯军审判员 戴晓辉审判员 周小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