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小琴、周东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

第四十一条、

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7月2日期内利息、期内复利共计11697.2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5.662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陈小琴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陈思坚、周东兰名下的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种羊场宿舍504室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文成县房权证大峃镇字第××号、文成县房大峃镇共字第05404号,土地使用权证:文国用(2012)第1-473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862132014000088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总额以117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2元,减半收取4961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2元,减半收取4961元,由被告陈小琴、周东兰、陈思坚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正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佳佳书 记 员 李亦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