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利率24%为限。”的规定,应予支持。
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利率24%为限。”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金克全向王燕芳借款后,未能及时按约还清借款本息,引起本案纠纷,金克全、杨锦屏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及时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八十
第八十四条、
四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克全、杨锦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燕芳偿还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克全、杨锦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燕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金克全、杨锦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燕芳偿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380元,由被告金克全、杨锦屏负担(此款原告王燕芳已垫付,由被告金克全、杨锦屏连同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王燕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世庆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庞海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