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民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第

第三条、

六条之规定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7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