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第
第三条、
六条之规定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7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