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请依
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1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及时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2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及时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并有如下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某1、赵某2个人的基本情况。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1、赵某2无犯罪前科。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1、赵某2分别在其家中及上海被抓获。4、借条、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王某2将款交给被告人赵某2后,赵某2给被害人王某2出具借条。案发后二被告人及时将款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谅解。5、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6年2、3月份,���与闫某说、王某2、赵某1四人合伙在夏邑县火店乡刘庄包地,赵某1和他同村的赵某2说,包地国家有补贴,每亩600元至800元,赵某2还说他亲家在商丘有关系,能办成,我们几个合伙人就准备跑这个事,每人25000元。因当时王某2的钱宽裕些,他先拿出100000元交给了赵某2。6、证人闫某说的证言。其证明内容与证人王某1证言一致。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赵某1说他承包土地,没款买肥料,向其借款50000元,后分三次还清。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季和夏季,被告人赵某1欠其肥料款63140元,后分三次还清。9、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被告人赵某1租种了其家的土地。10、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6年1月份,我与闫某说、赵某1、王某1四人合伙在夏邑县火店乡刘庄承包了1000亩土地,在��地之前,赵某1和赵某2多次给我说在商丘有关系,负责耕地补贴的事,让我拿100000元跑耕地补贴款。当时赵某2给我写了一个借条,意思是这100000元先借给赵某2,如协调不成,再还给我,后来一直没有还。11、被告人赵某1的供述。因为我承包土地借了30多万元的高息款,没有钱还,2016年2月份,我想了个办法,找到我村的赵某2帮忙,以赵某2在商丘有亲戚负责耕地补贴的事为由,让王某2拿100000元活动费,后王某2把款交给了赵某2,赵某2给王某2打了借条。12、被告人赵某2的供述。2016年2月份的一天,我村的赵某1找到我,让我给同其一起包地的王某2说我商丘有个亲戚能办成耕地补偿款,让王某2拿点活动经费,我就同意了。后来王某2就拿了100000元,我给王某2打了借条,因赵某1需用款,他说用一个月,我就把款给赵某1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赵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1、赵某2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及时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六条、
百六十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赵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5000币元(已缴纳)。(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姬 凤 云审判员 蒋 建 民审判员 李珂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蔡秋雷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