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丽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任彦林审判员  徐丽萍审判员  鲁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锡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