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
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原告王文娟负担。如不服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原告王文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贾林雪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