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酷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

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

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20张光碟,收录了《天使也一样》MTV音乐电视作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天使也一样》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等。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三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酷党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交了《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出版物及其封面、封底、歌曲目录;(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550号公证书;(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37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光盘、收款单、随行付持卡人存根、联系卡片、歌曲清单、公证费发票一份、餐费发票两份、银联POS签购单一份、油费发票一份、高速公路发票一份、保险费发票四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四张为证。被告酷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为合法出版物,三份公证书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封存光盘封条完好,可与公证书相印证,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票据均有原件核对,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事实如下:原告中国音集协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相关业务活动。《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DVD专辑,该专辑共20张光碟,收录了《天使也一样》等MTV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歌曲目录下方载明“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该专辑封底载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全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2012年3月6日,原告中国音集协(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第二条

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

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四条权

第四条权利管理:……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利管理:……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

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

期限: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12月31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中国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刘志威前往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2017年2月26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各一名,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威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南源路口深业城1号楼名称标识为“酷党KTV”的处所二层“B12”房间(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场所店面、名称牌匾及房间号情况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两张),现场监督了刘志威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及现场取证的情况:首先,经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检查,刘志威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为清空状态;随后,刘志威在该房间内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天使也一样》在内的一百二十首歌曲,刘志威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上述歌曲播放完毕后结束消费,刘志威向该场所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编号为1608723的“收款单”一张、流水号为001410的“随行卡持卡人存根”一张及印有“酷党量贩KTV连锁机构”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上述过程完毕后,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刘志威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光盘装入证物袋粘贴公证处封条封存,作为公证书附件。2017年3月9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作出(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3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及过程中所得照片、视频光盘、消费单据、卡片与实际情况相符。(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37号公证书附件中的随行付持卡人存根记载收款商户名称为“佛山市酷党娱乐有限公司”。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证物袋,内有光盘一只。对原告提供的《天使也一样》MTV音乐电视作品及证据保全公证的光盘进行现场播放,经比对,公证光盘中播放的《天使也一样》MTV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称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获得授权的《天使也一样》MTV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的词曲、画面内容、故事情节相同。诉讼中,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酌情确定。合理费用主要是依据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费60元,合共1060元,由包括本案在内的五十件相同被告相同案由同日立案的案件分摊;机票费4940元,及飞机保险费170元,由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当月取证的二十四家KTV场所分摊;餐费415元,交通费305元,住宿费169元,由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当天取证的五家KTV场所分摊;另有律师费(未举证证实)。另查明,被告酷党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居委会南源东路深业城1号商业楼二层,许可经营项目:歌舞娱乐。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争议问题本院分析如下:一、原告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首先,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是歌曲《天使也一样》的MTV音乐电视。该MT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由此可以看出,该MT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

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

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专辑载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三,本案原告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其与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原告自2012年3月6日起,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管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并自动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

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本案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故中国音集协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被告酷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37号公证书显示,本案证据保全公证的经营场所“酷党KTV”的名称、地点均与被告字号、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相吻合,公证消费刷卡付款所得的单据亦记载收款商户为被告,故本院认定证据保全的地点即是被告酷党公司的经营场所,被告酷党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了被控侵权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

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

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酷党公司未经原告中国音集协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歌系统存储涉案作品,并通过点歌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进行放映,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及放映权,构成侵权。三、被告酷党公司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酷党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

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

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本案当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

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确定被告酷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

第三条第六项、

第九条、第十条第

第八条第一款、

一款第五项、第十

第九条、

项、第十一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

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

第十一条第四款、

四十九条、《最高人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

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

第七条、

条以及《中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如下:一、被告佛山市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酷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

酷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从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歌曲点播机曲库中删除MTV音乐电视作品《天使也一样》;二、被告佛山市酷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酷党娱乐有限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酷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秀玲人民陪审员  陈惠玉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嘉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