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
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
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栗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书送达
2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栗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波审判员 朱新兵审判员 谢启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