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义先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义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义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罗义先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万 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