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歌汇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十一条、

十一条、第四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

第四十七条、

七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

条、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星歌汇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菜之鸟唱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星歌汇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MV制品《问候你》、《九妹》、《妹妹等等我》、《傻妹妹》、《九十九朵红玫瑰》、《九九女儿红》、《暖我一生的你》、《绿叶对根的情意》、《人面桃花》、《红红的蝴蝶结》、《缘份的事》、《我想去桂林》、《为你》、《感谢》、《大花轿》、《重温一次童年》、《你那里下雪了吗》、《祝酒歌》、《老水牛》、《谁能告诉我》、《让你知道我的心》、《等的就是你》、《蓝蓝的夜蓝蓝的梦》、《亲亲的茉莉花》、《飞天》、《得意洋洋》、《阳光灿烂的日子》、《守月亮》、《放弃我是你的错》、《老调陈腔》、《为我们的今天喝彩》、《弯弯的月亮》、《最后的时刻》、《哪里有我的家》、《样样好》、《霸王别姬》、《冰糖葫芦》、《我的祝福》、《伤心雨》、《心中的太阳》、《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亲爱的你会想我吗》、《大哥你好吗》、《行酒令》、《小芳》、《一九九七永恒的爱》、《公元一九九七》、《香港别来无恙》、《纸飞机》、《风中的眼睛》、《大头皮鞋》、《大妹子》、《随风舞动》、《远方飘着霞》、《菊花吟》、《夜不能寐》、《青藏高原》、《我的眼里只有你》、《快乐老家》、《辣妹子》、《中国娃》、《老乡》、《赞酒歌》、《春水流》、《偷一颗月亮照亮天》、《小桃红》、《瀑布雨》享有的复制权; 二、被告深圳市星歌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4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400元,由被告负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柯 璇 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 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家丽 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