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莹与王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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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楠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晓莹车辆损失43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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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楠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