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中良与泸县潮河镇龙眼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

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

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将其姓名及虚假出资信息在被告工商登记事项中取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因被告已当庭向原告道歉,原告也表示认可,视为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

第二条、

十五条第一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泸县潮河镇龙眼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对原告沈中良姓名权的侵

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泸县潮河镇龙眼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对原告沈中良姓名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原告沈中良的相关信息在被告的工商登记事项中予以取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庆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开鑫书 记 员 汪华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