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6执7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6执7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守亮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如有查封财产,请于查封到期日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