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裴与华洋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裴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裴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唐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顾方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