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条、
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鹏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鹏鹏负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鹏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鹏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韵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茹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