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得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得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被告人魏开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三、责令被告人陈得春、魏开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林容容人民币2100元;退赔被害人李云萍人民币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中原人民陪审员 韦 昆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盛思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