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丽霞诉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判决:一、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于判决

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判决:一、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丽霞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工资差额2,600元及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工资差额4,000元;二、驳回陶丽霞要求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1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照每月13,000元的标准支付陶丽霞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劳动关系实际恢复之日止工资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中,上诉人陶丽霞补充提供下列证据:1、证人“彭某”的书面证词,欲以证明陶丽霞在2016年8月上班期间经常于上午9点之前到岗,且在离职前正常上班无缺勤;2、证人郑某的证言(二审出庭),郑某陈述,陶丽霞于2016年9月1日上午正常出勤,下午被辞退;陶丽霞曾于2016年8月31日告诉其被上诉人科视公司人事让陶丽霞不需要工作,可长期休假在家;其不清楚陶丽霞何时请病假回老家;3、2016年9月1日的电子邮件,欲以证明陶丽霞在该日仍工作;4、员工手册(部分)照片打印件,欲以证明科视公司存在多种版本员工手册;5、与科视公司人事(h)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亦以证明科视公司存在多种版本员工手册;6、与科视公司员工(y)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欲以证明员工手册未送达公司员工。就上述补充证据,被上诉人科视公司表示:1、证人“彭某”未出庭接受质询,其书面证言不能被采信;2、证人郑某之证言与本案无关联,其不能证实上诉人陶丽霞于2016年8月请病假的具体日期,也不能直接证明陶丽霞的迟到情形;3、2016年9月1日的电子邮件是真实的,但一审法院已查明陶丽霞的最后工作时间为2016年9月1日;4、对员工手册(部分)照片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确认该文件出处;5、对两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不能确认与陶丽霞聊天对象的身份。本院认证意见如下:1、证人“彭某”未出庭接受质询,在科视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就其书面证言不予采信;2、证人郑某虽到庭,然其当庭所述证言不能直接证明陶丽霞不存在相关迟到情形,故本院就其证言不予采信;3、2016年9月1日的电子邮件的待证事实已由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故本院就该份电子邮件不再审查与认定;4、员工手册(部分)照片打印件上确难以显示所属公司及出处,故真实性在科视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亦难以采信;5、两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因陶丽霞未补充证据用以证明相关人员身份,在科视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难以采信。二审中,被上诉人科视公司补充提供两份顺丰速运快递单复印件,表示因其公司未建立工会,故将在解除与上诉人陶丽霞劳动合同前将事项通知过注册地与经营地的上级工会。陶丽霞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其确认科视公司未建立工会。经查,因法律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前是否应当通知上级工会作出明确规定,故上述证据待证事实与本案处理结果无直接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审查与认定。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认定。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陶丽霞主张被上诉人科视公司未将案涉员工手册向其公示,但其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在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应当对其签字确认的内容承担责任。故本院采信陶丽霞在入职须知上签字确认曾“仔细阅读《员工手册》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之事实,对陶丽霞前述主张不予采纳。陶丽霞另主张科视公司存在多版本的员工手册,但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其签字确认阅读的为哪一版本的员工手册,故本院对陶丽霞该主张亦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科视公司一审中提供的员工手册(2010年3月修订)可作为该公司作出解除行为的制度依据。关于考勤记录,虽然被上诉人科视公司分别于仲裁与一审中提供了两个版本的记录,但一审法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至科视公司对考勤机中保存的原始数据进行了调取与质证。在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现场调取的考勤记录就上诉人陶丽霞出勤情况具有优势证明效力。经比对,陶丽霞迟到情况已构成科视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由此,本院认定科视公司解除与尚处试用期陶丽霞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双方劳动关系无须恢复。综上所述,上诉人陶丽霞之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陶丽霞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陶丽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