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原判认定陈某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不足,存在疑点;2、陈某平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一审认定其逃逸不当;3、被害人存在过错,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明显,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4、原判决为严谨科学地贯彻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未对其的从重、从轻情节科学地调节基准刑。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其较轻刑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全部确认。对上诉人陈某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关于陈某平案发前吸食毒品的事实,其本人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原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原审庭审阶段均稳定供述在案,且有交警部门检测报告证实,足资认定,其翻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综合在案的警情信息、证人冯某的证言、上诉人陈某平的供述分析,本案案发后,系案发地附近加油站的员工冯某报警。交警部门前往现场处理事故时,陈某平害怕被被害人家���殴打,没有主动承认自己就是肇事者。交警部门处理完事故后,陈某平离开事故现场。故陈某平的行为依法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3、陈某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平肇事后逃逸,对其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陈某平交通肇事逃逸后又在亲属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已经充分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定罪准确,量刑恰当。故陈某平上诉所称及其辩护人所辩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适��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平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据不足,应予驳回,维持原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琼进代理审判员 梁东清代理审判员 周经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梁倍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