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6天,即被告人赵小松的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