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夏天,被告人王某1隐瞒真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夏天,被告人王某1隐瞒真实身份,假称自己为王成,多次让郑某代还其使用的银行信用卡欠款,之后再由郑某从该卡中支取所还款项。2016年11月22日,王某1再次让郑某代其偿还使用的武春妹招商银行信用卡1.8万元,当郑某代还的1.8万元的钱款到帐后,王某1随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拒不归还该笔钱款。案发后,王某1家属将其骗取的1.8万元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和辩解,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转账页面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郑某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全部退赃,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王某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将其置于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影响,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
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雪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