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凡雷与王新、朱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凡雷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凡雷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