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存凤与梅元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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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规定,“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原告举证不能不属于上述情形,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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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存凤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存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靓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江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