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8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8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包括本案在内10宗案件受理费78212元退回原告。上诉人刘忠旺、张萍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892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作出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审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的声明书,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丽支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的二级支行,本案所涉债权归属于被上诉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还款计划书》、客户借记回单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的声明书等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出借义务。上诉人刘忠旺、张萍关于本案所涉借款并未实际履行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刘忠旺、张萍虽称上诉人刘忠旺2014年4月18日出具的还款计划表有失公平,但未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87元,由上诉人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87元,由上诉人刘忠旺、张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