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
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据此,原告与“格拉斯香邸”小区所在地社区签订的四份临时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的三份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
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原告提供了工作照片及日常工作记录、维修派工单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上述义务,小区所在地社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连续不断与原告签订合同行为亦说明原告在履行每份协议或合同中并不存在重大瑕疵或根本违约行为。被告以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抗辩,提供了照片证据证明,原告对其真实性未表示异议,虽然园区现状客观上与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和前物业公司遗留问题以及与城建、电力施工有关,但可证明原告的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实存在一定距离,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部分支持,可适当减少被告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数额。根据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相适应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一百零九
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荆棘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荆棘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008.26元的75%,即1506.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志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