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四川省古蔺县国家税
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四川省古蔺县国家税务局应支付被执行人黄其龙、黄其虎、张玉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30193元的冻结;二、扣划四川省古蔺县国家税务局应支付被执行人黄其龙、黄其虎、张玉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301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治林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