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与丁玉宝、陈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十九条、

十九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一条、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红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英借款5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红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英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丁玉宝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陈红岩的偿还义务在4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丁玉宝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红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被告陈红岩单独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被告陈红岩单独负担105元,由被告陈红岩、丁玉宝共同负担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雨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