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萍与李木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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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杯无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萍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零三条、第一杯无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萍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梅石公路南侧盛世豪庭4-2-501室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戴金苗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