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萍与李木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杯无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萍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零三条、第一杯无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萍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梅石公路南侧盛世豪庭4-2-501室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戴金苗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