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齐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六十一

第六十一条、

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

第六十五条、

六十七条之规定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齐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齐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滕新红人民陪审员  杨胜林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