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发渊与韩国红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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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渊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渊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张发渊负担。审判长余存同审判员陶丽萍人民陪审员李守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子玉 马 克 数 据 网